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0 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表
申 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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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男 □女 |
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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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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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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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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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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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組別 |
系(所) |
年 級 班 別 |
年級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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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稱謂 |
姓 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請重複檢查) |
戶籍謄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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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父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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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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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母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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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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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配偶 (未婚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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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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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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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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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級距與補助金額 |
第一級:家庭年收入30萬元下,每人一學年補助16,500元。 第二級:家庭年收入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12,500元。 第三級:家庭年收入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10,000元。 第四級:家庭年收入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 7,500元。 第五級:家庭年收入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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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
一、最近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1、未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全戶籍謄本正本。 2、已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以及其配偶之全戶籍謄本正本。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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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項 |
一、本表格須與證明文件一併繳回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二、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三、相關規定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 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 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 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本計劃依據教育部規定1年申辦1次,且不得與減免學雜費重複申請。 五、申請表:學務處>表單下載>弱勢學生助學計劃申請表 六、申請期限自開學日起至10月25日結束受理。 七、通過審核者於每學年下學期(第2學期)直接於註冊單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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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兹保證在校享有補助期間,願依規定檢附共同生活戶之全戶戶籍資料且詳細閱讀本計劃排除規定,並放棄申領由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費、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重複請領,已核發者,將予追繳並願負法律責任。
謹 立
立切結書人: ( 簽名 )
相關網址:http://aps.ncue.edu.tw/odedi/doc_page.php?id=..136-/032-334&rnd=1.8348105476547E+14&value=99&v_type=2